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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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1、江西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详述了各级政府在人口管理上的职责和措施。首先,政府需根据国家和地方实际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实施相应的实施方案。各级政府需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目标责任制,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地区和个人将受到相应惩罚,如不得评为先进和晋升职务。

2、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是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性文件。该条例的修正背景是为了适应江西省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5、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1、江西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主要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以下是部分关键条款的概述: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的计划外生育包括:超生、未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未达法定婚龄或非婚生育。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是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性文件。该条例的修正背景是为了适应江西省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5、想找1997年6月20日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想找1997年6月20日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展开 我来答 分享 微信扫一扫 网络繁忙请稍后重试 新浪微博 QQ空间 举报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6、《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经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省级行政条例。其后历经多次修订。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生育调节、技术服务、管理责任、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8章67条。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江西省的生育政策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首先,实行一胎和二胎生育证制度。夫妻在准备生育第一胎时,需在结婚证、身份证和相关单位证明下,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并可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项就是第二段的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第九条的规定为: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是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性文件。该条例的修正背景是为了适应江西省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是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性文件。该条例的修正背景是为了适应江西省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确保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平衡发展,以及推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江西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条例。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各级政府需领导并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协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保障与奖励措施在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时享有优先考虑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给予特别关注。对晚婚晚育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他们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还有额外的福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第六章附则,对于条例实施前已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有一个明确的过渡期。

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确保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平衡发展,以及推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江西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是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性文件。该条例的修正背景是为了适应江西省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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