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伤保险条例(2011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可可可可 -60秒前 24 阅读

本文目录:

(2011年真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下列用人单位职工伤亡的情形中,可以...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选项E正确。

【答案】:B 本题考查的是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选项AC视同工伤,选项D属于本人责任,既不认定也不视同。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患职业病不属于工伤吗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1、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自201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或者修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已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六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修改后伤残等级六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011年新工伤法赔偿法(请详细说明,一到十级的标准都要)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工伤等级与补偿详解:最新标准与认定规则 一级至十级伤残,补助金的基准为一级27倍至十级7倍的本人工资。对于1-6级伤残,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础,一级可达90%,六级为60%,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雇主补足。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意见

1、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遵循《条例》相关规定。 对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等事故伤害的认定,应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以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作为主要证据。

2、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新《条例》,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3、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通过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该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类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事务。

4、工伤保险费征缴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执行,要求用人单位为所有职工缴纳保险费,并提交职工名单给经办机构。管理部门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确保信息共享和统一处理系统。工伤保险基金存入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赔偿和资金不足情况。

5、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6、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亡的赔偿标准怎么计算...

应该理解为,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本年度中工亡职工的工亡补助金。具体计算方法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以2010年为例,应该用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应为17175X20=343500元。

自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调整,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这一新政策的实施,显著提高了补偿金的数额,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而言,最高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度达到了60万元,较之前增长了近三倍。

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The End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vjloopserver.com/13018.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