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1、国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法律效力吗
- 4、2019年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 5、发工资有工资条吗
- 6、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国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1、【法律分析】国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单位不得拖欠工资,应当及时按月发放,如拖欠员工的工资报酬,员工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后,经过调查属实的,相关部门责令单位补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民法典对拖欠农民工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一旦调查证实拖欠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单位补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应采用货币形式,并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防止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工资问题,依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建筑业企业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等活动的新建、扩建、改建企业。
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并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企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如下: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建设部、劳社部发布的法规。是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的本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法律效力吗
1、法律主观:有效,《 工资 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权益,应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法律效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权益,应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并未废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仍然有效,并在实际工作场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而制定的。下面将详细解释该规定的现状及其重要性。首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9年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受托银行在工资支付中发生劳动者不能按时领取工资或者工资数额差异等问题,由用人单位负责与受托银行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计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劳动者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一档标准为1810元,二档标准为1610元,三档标准为1480元,四档标准为1300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一档标准为13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5元,四档标准为12元。通知要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发工资有工资条吗
1、用人单位发放了工资,即履行了自己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作为履行义务的证明,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员工提供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作为员工,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工资清单。
2、法律主观:工资条一般是发工资前发,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法律客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3、发工资要给工资条,不是由劳动法,而是由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为支付。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公司给员工发工资没有工资条是为了保密薪酬构成。员工可以要求单位出具工资单,如果不给,可以向劳动监察进行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5、法律分析: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纸条,但并不是所有单位都给员工工资条,有的单位会将工资的各项明细表发给员工,但是有的单位是没有的。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
6、公司不发工资条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一张工资单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公司发工资不给工资条,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他。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法律效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权益,应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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