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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比,列举新增规定,修改...
1、首先,新法规定了更为全面的社保缴纳项目,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而旧规定仅涵盖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这增加了保障的全面性。其次,新法引入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这是旧规定中没有的,这为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多的社会保障支持。
2、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该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指的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主要围绕规范申报和征收过程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以下内容概要如下:第一章 总 则 此章说明了本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申报和征收过程中的职责。
4、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缴费单位应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现予发布施行。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参照执行。
社会保险缴费办法的内容有,对于缴费单位必须要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而且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办理机构申报;如果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的,那么是可以延期办理。
该《办法》共2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公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该《规定》第34条决定,废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多收,将依法追缴或退还不当收取的社保费,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保的缴费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制定本条例。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适用于本条例。缴费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以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就已经废止了,在新的条例出来之后,旧的条例就已经废止,不再使用的,条例是随着时间不停改变的,只有有新的条例出现,旧的条例就发生会失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是否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公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社保征缴的规定是,缴费单位直接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可,社会保险费只能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不能减免,需要职工承担的社保费用,有所在单位直接从员工工资当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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