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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条例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指出,如果有人与他人生育,且该人已有配偶,则需要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缴纳三倍费用。第五十条详细描述了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包括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提供虚假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证明等。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黑龙江省政府发布的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内容涉及人口普查、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宣传等方面。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分为七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修订版,女性员工生育时可享受180天产假,这一假期不会影响员工的职务任命、薪资调整及职位晋升。男性员工则有权享受15天的护理假,即陪产假,特殊情况可按医疗机构意见适当延长,且在此期间其薪酬不会受到影响。
黑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规定了各项政策和责任。该条例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平衡发展,通过推行计划生育来保护公民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实际情况,各级政府需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确保低生育水平和优生优育的实现。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49条:计划生育服务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包括宣传教育、生殖健康服务、优生优育指导、避孕药具发放等。同时,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与应用。第50条:生殖健康服务与优生优育指导。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94)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旨在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94)旨在控制人口规模,提升人口素质,使之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以下是条例的一些关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规,所有黑龙江境内的机构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条例,以实现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的内容。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为七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人口普查,规定了人口普查的时间、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等。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的内容、保障、质量监督等。
第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
条例还规定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学校应当在学生中开展国情国策和人口知识教育。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黑龙江省政府发布的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内容涉及人口普查、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宣传等方面。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分为七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没有作废。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一共有第五十条条例,其中第五十条本条例称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指出,如果有人与他人生育,且该人已有配偶,则需要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缴纳三倍费用。第五十条详细描述了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包括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提供虚假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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