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1、在深圳产假规定的时间是多久
- 2、深圳休产假的时间规定
- 3、深圳178天产假细则
- 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修订
- 5、深圳已婚妇女23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是否仍可享受有多少天晚育假_百...
在深圳产假规定的时间是多久
1、天。深圳市产假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女性职工在生育时享有产假权益。产假是为了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使其有足够的时间休息和恢复。
2、深圳产假规定98天。具体如下: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根据地方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3、深圳劳动法并未规定产假有多少天,深圳产假天数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得来的,国家法定产假为98天,广东省在此基础上增加了80天,共为178天,产假时间一般为分娩前半个月到生产后两个半月。
4、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深圳休产假的时间规定
1、根据深圳市的相关规定,女性职工的产假天数通常包括基本产假和可能的延长产假。基本产假通常为98天,这是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此外,根据深圳市的具体情况,可能还会有额外的延长产假,例如难产、多胞胎等情况下可能增加的产假天数。这些延长产假的天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
2、深圳产假规定98天。具体如下: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根据地方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3、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深圳产假最长可达178天,其中98天为强制性产假,剩余80天为女职工可以选择使用的附加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14天为产前护理假,84天为产后护理假。
4、深圳产假是178天。深圳市女职工的产假包括98天的强制性产假和最多80天的附加产假,合计最长可达178天。其中,强制性产假包括产前15天和产后83天;附加产假则是根据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以选择使用。
深圳178天产假细则
1、【法律分析】:深圳178天产假细则主要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条例规定,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生产的,享有80天的奖励假,而原本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已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是98天,因此,两者相加,就是80加98,也就是178天的产假。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深圳的产假共计178天,其中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和广东省额外规定的80天奖励假。产假期间,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15天;若遇难产,产假可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时,每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再增加15天。男职工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修订
1、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2、昨日,市卫计委回复称,《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15天。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4、与此同时,深圳之前规定的15天晚育假仍然有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 15 天。现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
5、深圳未婚先孕的罚款标准主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该条例,未婚生育第一胎并不算是超生,但是如果在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将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罚款数额是以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的,通常为夫妻双方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6、根据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深圳市公安机关办理本市户籍居民婴儿出生登记不再核查《计划生育证明》(简称计生证明),即婴儿父母不需先行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即可申报入户。
深圳已婚妇女23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是否仍可享受有多少天晚育假_百...
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十五天晚育假。在不考虑特殊情形(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前提下,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30+15=14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30=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十五天晚育假。因此,在不考虑特殊情形(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前提下,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30+15=14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30=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 15 天。现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 23 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照现行规定享受 15 天晚育假。
这也意味着深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
有些省份要求只要在23周岁以上生育就属于晚育,有的省份要求在24周岁以上生育才属于晚育。具体必须根据本地政策执行。产假 根据我国法律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只要女方初育时年龄已达到24周岁,就属于晚育。(2)男女双方都必须是初育(第一次生育)。如果男方为再婚并且再婚前取得了较好效果。曾生育过孩子,再婚后女方虽然是初育并且已达到晚育年龄,也不属于晚育。(3)晚育应大力提倡,主要通过宣传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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