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可可可可 昨天 28 阅读

本文目录:

重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分析】根据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1、适用范围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法律分析】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女职工应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6、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多少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一个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5、【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16条。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得知,本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一共有16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女职工 劳动保护的规定包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等。

5、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16条。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得知,本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一共有16条。

2、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6、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女性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The End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vjloopserver.com/2565.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阅读